申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且具原住民身分之學生
(二)本案補助對象之原住民族別,係指依「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具有原住民身分之學生,其依據行政院103年公告核定族別計有阿美族、泰雅族、排灣族、布農族、卑南族、魯凱族、鄒族、賽夏族、雅美族(達悟族)、邵族、噶瑪蘭族、太魯閣族、賽德克族、撒奇萊雅族、卡那卡那富族及拉阿魯哇族,共16族。
(三)依原住民族委員會115年7月27日原民綜字第1150038928號函說明二,略以:司法院憲法法庭111年憲判字第17號判決及「平埔原住民族群身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23條規定,除本法第22條第1項明定平埔原住民族群語言及文化之保障,適用「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原住民族傳統智慧創作保護條例」外,平埔原住民不當然適用現行法律及相關規範中有關「原住民」或「原住民族」之規定。爰於本要點修正前,具有平埔原住民身分之西拉雅族及平埔原住民族群學生(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者),尚不適用本案補助。
(四)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
1、依據該要點第3條第2項規定,旨揭不得重複領取之獎學金,係指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針對原住民學生所發給之獎學金;如該獎學金亦以學業成績進行比序者,視為重複領取。
2、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發給)及清寒獎學金,不在前揭不得重複領取之限制範圍
(五)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甲等(80分)以上
#符合以上資格之學生得申請獎學金,國民小學:每人每學期新臺幣2000元
符合資格且欲申請者,請於115年9月23日前填妥申請書交至本校註冊組辦理申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