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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嘉玲 - 教務處 | 2023-02-07 | 點閱數: 34

說明:

一、依據臺南市教育局補助公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就學費用優待請領補 助要點辦理。

二、本學期新申請者(新案),應檢具以下文件由學校彙整: (一)國防部、敘部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發恤亡給予撫令證 書。 (二)戶籍謄本及其他證明文件。 (三)申請書。 (四)優待名冊(加蓋關防) 。

三、申請補助注意事項: (一)申請書之家庭情況(職業欄)必填寫完整。 (二)請領學生之公費,分為兩期,當年 7 月至翌年 1 月底止, 計 7 個月,為第一學期;翌年 2 月至 6 月底止,計 5 個月,為 第二學期。學生新申請就學費用優待公費,應自申請當 年之 9 月份起核給。(第一學期逾期者,可移至第二學期 核辦;但本學年度不得移至次學年度辦)。 (三)制服費每學年於第一學期僅領取 1 次;第二學期新案申請 者減半領取。 (四)學雜費核實補助,惟不得超過請領標準。 (五)軍教遺族、傷殘榮軍子女同時符合本就學費用優待及政 府其他教育補助優待之規定者,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 複。

四、旨揭申請相關表件請至本局學輔校安科網站網站(網址: https://is.gd/H5L2Nm)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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