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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嘉玲 - 教務處 | 2025-02-19 | 點閱數: 57

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 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 夏、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 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請 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依旨揭補助要點第三點規定,同一學期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勿重複申請。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圍。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獎學金」性質 不同,故不在此限。)

學業優秀獎學金: 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科成績達甲等(80 分)以上

才藝優秀獎學金: 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 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 (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或團體才藝競賽獲獎者,始符合個人單項或團體才藝優秀獎學金 申請資格(各地方政府、各協會/總會、教育部體育署 等所發放之獎狀,皆不包含在內)。

符合資格且欲申請者請於 2/25(二)前繳交相關資料至本校註冊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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