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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惠瑛 - 人事室 | 2025-10-22 | 點閱數: 34

一、檢附教育部 114 年 10 月 8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44203364D 號函影本及其附件各 1 份。

二、相關電子檔可至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s://edu.law.moe.gov.tw )下載。


主要修正重點:

1.增訂身心調適假,每學年准給三日,其請假日數併入事假計算,並得以時計。
2.將學校核准延長之病假稱為延長病假;依第四條第六款所請公假修正文字為因公傷病請公假。
3.配合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公假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修正留職停薪期間病癒申請復職時之檢證規定。
4.增訂教師兼任行政職務當學年度未具休假三日資格者,應給予休假三日。
5.延長病假或因公傷病之公假,其請假及銷假時之檢證採層級化規範;酌修因陪產請陪產檢及陪產假、娩假、流產假、二日以上之病假、骨髓捐贈或器官捐贈假及因安胎事由申請二日以上其他假別之假,其檢證規定。
6.本規則施行日期除第八條及第九條自一百十四年八月一日施行外,自一百十四年十月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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