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茲配合公務人員考績法第3條、第11條及第12條修正條文業奉總統114年11月19日令公布,並自同年月21日生效,本細則爰增修另予考績累計任職達6個月之計算方式及所稱因育嬰留職停薪辦理之另予考績之認定標準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