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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請學校承辦教師確實審核申請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未具原住民身分者,則不符合申請資格。
(二)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 夏、雅美(逹悟)、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原住民族群學生(戶籍資料個人記事欄已有「熟」相關註記者) 請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
(三)同一學期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構)或公營事業發給之原住民學生獎學金者(若已申請原住民相關獎學金,請勿重複申請)。 1、依據該要點第 3 條第 2 項規定,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 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學金,若該項獎學金同樣是由獲獎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2、其餘一般獎學金(非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獎 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該要點重複領取所限制的範 圍。
3、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金」,因與本案「獎學 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但若申請該會之「優秀 獎學金」,因同樣是由成績比序,則視為重複。
(四)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美 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含 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或團體才藝競賽獲 獎者,始符合個人單項或團體才藝優秀獎學金申請資格 (各地方政府、各協會/總會、教育部體育署等所發放之 獎狀,皆不包含在內)
(五)獲獎證明文件影本(需經就讀學校完成初審核章), 參賽獲獎期間為 114 年 4 月 16 日至 115 年 4 月 15 日(以獎狀的日期為主),非於前述期間範圍內之獎狀證明, 不予受理。申請團體賽特殊才藝獎學金者請另行檢附競賽手冊, 參賽名冊為比賽官方印製,通常位於獎狀背面,或提 供當初報名表,同一競賽所有參賽同學名字都要列出。
符合資格且欲申請者,請於 115/4/20 前將申請文件送至本校註冊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