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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嘉玲 - 教務處 | 2024-02-22 | 點閱數: 165

申請本案獎學金之學生須同時符合以下資格:

(一)就讀本市轄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原住民身分學生。

(二)本案原住民籍學生之認定以行政院核定之原住民族別,分別為阿美、泰雅、排灣、布農、卑南、魯凱、鄒、賽 夏、雅美、邵、噶瑪蘭、太魯閣、賽德克、撒奇萊雅、 卡那卡那富、拉阿魯哇共 16 族;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請 另申請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三)未領有其他政府機關及公營事業單位之原住民學生獎學 金者。(不得重複領取係針對原住民學生所規劃之專屬 獎學金,其餘一般獎學金及清寒獎學金則非本要點重複 領取所限制的範圍。原住民族委員會發給之「助學 金」,因與本「獎學金」性質不同,故不在此限。若申請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事務委員會之「臺南市原住民學 生獎助學金」,因同樣是由學業成績比序,則視為重 複)。

學業優秀獎學金申請方式:國民小學前一學期各學習領域之各科成績達甲等以上。

才藝優秀獎學金: 1、具有特殊才藝(語文、科學競賽、創意競賽、音樂、 美術、舞蹈、體育、技藝等),近一年內參加教育部 (含各司處)或國教署辦理之全國性個人或團體才藝 競賽獲獎者,始符合個人單項或團體才藝優秀獎學金 申請資格。(各地方政府、各協會/總會、教育部體育 署等所發放之獎狀,皆不包含在內)。

符合資格且欲申請者,請於 113/3/8 前將申請表件送至本校註冊組彙整,相關表單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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